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明清律典中有“六赃图”的附配。
3.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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