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经济法分值:2017注会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诉讼时效中断(4.24)

副标题:2017注会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诉讼时效中断(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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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A、甲把要求乙清偿3个月前到期的债务的书面通知当面递交乙,乙拒绝接收。甲将通知留在乙处后愤然离去

B、乙对甲的债务已过清偿期1个月,乙突然不知所踪。经过2个月的多方探寻无果后,甲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要求乙清偿债务

C、甲对乙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还有1个月即将届满时,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甲路上偶遇债务人乙。未等甲开口要求乙偿还1个月前到期的债务,乙即一边连称“抱歉”,一边匆匆离去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选项A当选;(2)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视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选项B当选;(3)选项C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选项D不构成“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根据规定,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权利人信赖这种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D选项中债务人乙并未作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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