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考招生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龙岩学院(国标代码:11312)。
第三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龙岩市东肖北路1号,邮编:364012。
第四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福建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
第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龙岩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审定招生计划,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草拟学校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十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发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参见闽价费〔2014〕183号、256号,闽价费〔2015〕342号,闽价费〔2016〕197号,闽价费〔2013〕310号,闽价费〔2004〕16号等相关文件,如学费标准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清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新生调档比例按考生所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审核,经考生所在省教育厅核准并加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普通专业录取规则
1.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专业清”的规则录取,即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2.在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考生的专业志愿及其德、智、体等方面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不愿意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3.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有排名分省份按照排名分排序,没有排名分的省份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排列顺序:文科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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