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2016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有关政策执行,需特别说明的如下:
(一)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申报高级资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津人〔2005〕56号)相关要求执行,并于9月6日提交《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二)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资格,按照《市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技术系列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人〔2016〕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精神,凡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正高、副高)资格及学历破格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人员,需参加卫生技术实践能力相应专业考试,成绩达合格分数线。考试结果当年有效。
(四)按照《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要求,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外省市调入未办理我市职称认定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聘任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聘任的证明材料。
(五)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科研、教学系列及卫生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获得卫生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执行X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
(六)按照《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中第3条项提供专家认可的病历(或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必须是经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统一评估的病历(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
(七)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工作的医、护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给予政策支持。有关政策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度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卫人〔2009〕383号)和《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执业注册与技术资格管理的通知》(津卫医〔2010〕11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事业管理高级资格申报、评审,关于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要求按照市卫生计生委职称办《关于调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相关要求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卫生事业管理高级资格评审外语和计算机能力相关要求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事业管理中、高级职称聘任条件,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要求由聘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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