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自治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以下称《实施办法》),现将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3年度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31日。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培训方式、培训平台、培训内容
(一)培训方式
包括现场培训、网络培训和视同完成。
现场培训开班前必须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培训流程向属地会计管理机构报备,报备通过后方可组织报名、培训,培训过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培训结束时需要考试并在系统上传培训及考核材料。培训结束5日内培训机构必须将培训结果提交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完成学分记载。各地不得将现场培训取得的学分按照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方式进行学分登记。
网络培训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通过的网络培训机构培训平台完成。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情形的,会计人员在本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学分登记,逾期不能办理。
(二)网络培训平台
鉴于财政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将启动建设全国会计管理“一网统管”服务平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备案有效期顺延到2023年,待财政部服务平台上线后再按照全国统一政策进行调整。
通过备案的网络培训平台有:华夏会计网、内蒙古继续教育网、东北财经大学、新华会计网、高顿教育继续教育平台、正保会计网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东奥会计在线。内蒙古会计网首页有学习入口。
(三)培训内容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内容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培训机构应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政部财会〔2023〕1号文件发布)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会计类法规、准则、制度解读等课程纳入2023年度培训内容。
三、继续教育其他事宜
(一)参加继续教育前会计人员信息应已进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自治区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2019年4月以来没有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必须通过信息采集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接受会计管理机构、社会相关机构的管理、监督。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事宜请查阅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栏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指南(2022)》。
会计人员信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后,按照《实施办法》要求按年度完成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考试、考核要求
现场培训机构、网络培训机构应将全部培训课程设置为考试课程。会计人员完成某门课程的网络学习后必须进行考试才能记载学分;现场培训机构要将学员出勤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记载学分。
(三)继续教育培训费
2023年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费延续备案约定的标准,30元/人次,由会计人员自行选定的学习平台直接收取。培训机构务必自律遵守,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会计人员需要培训费发票时,培训机构必须无条件出具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收据;会计人员购买网络培训课程7日内没有完成学习、考试的,有正当理由要求退费时,培训机构应予以全额退费。会计人员培训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直接联系所选定的培训机构。
(四)选购课程和学分记载时间要求
2024年1月10日前,现场培训机构完成全部培训学员学分记载。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完成会计人员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确认审核工作。
2023年12月31日24时网络培训平台关闭会计人员购买课程,已经购买课程的学员必须在90日内完成学习和考试;网络培训平台必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所有培训数据的传输工作,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所有培训数据的传输工作。
(五)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继续教育档案查询菜单打印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四、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提醒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会计人员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打印。审验卡必须在完成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后方可打印。打印前“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将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信息推送至“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具体操作方式请查阅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栏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事宜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要求参阅《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当年度继续教育通知。
五、继续教育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地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对会计人员反映的培训问题及时向财政厅会计处反馈;各网络培训平台要紧跟会计行业发展步伐,制作高质量的培训课件。要把好培训质量关,禁止挂学、代学等弄虚作假行为;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方便。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电话0471-419221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023年3月24日
原文标题:关于做好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czj.wulanchabu.gov.cn/article/articleDetails.html?id=2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