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成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以间接选举方式产生。
1、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2、军队的代表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办公厅 的军人代表大会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
3、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到北京协商产生。
4、特别行政区按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特定办法推选产生全国人大代表。
(二)任期
1、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
2、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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