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申论热点:中国式冤案

副标题: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申论热点:中国式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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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2013年6月21日下午,微博认证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外发布消息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6月25日九时零分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书金强*、故意杀人一案。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3月对王书金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曾进行了二审开庭,即将于6月25日进行的庭审为二审再次开庭。
有媒体评论称,王书金案再次开庭,与之关联的聂树斌案是否峰回路转?于逝者而言,结果等了太久,意义或许寥寥;于生者来说,却事关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对法治的信仰。
2013年6月25日上午,王书金涉嫌强*杀人一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案件高度吻合,他被视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庭审中,出现了中国诉讼罕见一幕: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称这桩犯罪行为是本方当事人所做,公诉方称被告人没有实施某桩犯罪行为。主审法官宣布,案件择期再审。
王书金称供出西郊*杀案“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
2005年,王书金涉嫌强*杀人案被捕后,供述曾强*杀害多名妇女,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杀案”。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因为此案“凶手”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以强*罪和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主要是:检察院没有起诉他在石家庄犯下的那桩强*杀人案,而他供述出这桩案件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在25日的庭审中,合议庭决定只对上诉人王书金提出供述在石家庄西郊强*、杀人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此次庭审前一部分为公开审理阶段,外界人士可以旁听,后一部分因涉及强*情节包含个人隐私,为不公开审理阶段。
河北省高院微博直播庭审法庭应律师请求延期审理
昨天8点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外,警方派出大量警力维持秩序,法院门前的部分路段被暂时禁止通行。8点40分左右,数十名佩戴“旁听证”的人员陆续进入一楼审判庭,很多媒体记者未被允许旁听。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直播案件审理情况。
庭审过程中,王书金的地方口音较为浓重,给法庭记录带来一些困难,通过庭后调阅笔录,和他的表述基本一致。法官将上一次庭审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王书金的犯罪事实做了简单复述。王书金予以确认。
朱爱民提出休庭申请,希望查看公诉方出示的新证据的原件及合法来源。法庭合议庭认为辩护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意辩护人的请求,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再行确定。
庭审结束后,朱爱民在接受采访时说:“虽然今天的开庭没有结果,但我对整个过程比较满意。通过对王书金案的再审,把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都往前推动了一步。”他认为,公诉方出示的一些证据有瑕疵,所以希望能查阅这一案件当时所有的卷宗材料,但法院能否满足辩方所有的要求还不得而知。
“今天看似审王书金案,实则大部分内容与聂树斌案关联,案子真相暂时都没有解答,但今天的庭审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振江说。
公诉方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举出大量新证据,指证“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杀案”非王书金所为。辩方律师没有直接回应,而是对证据来源和合法性提出质疑。

【原因】
诸多冤案产生的原因有:
1.盲目追求破案率:为定案掩盖有利材料
多年来,在政法工作中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突出的表现是“怕漏不怕错”,强调“严厉打击”但对防止冤错重视不够。破案率的高低,往往成为考核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政绩优劣的关键。对于某些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上级领导往往会“限期破案”。
近几年又进一步提出“命案必破”,这就给刑侦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命案一旦告破,则立功授奖,皆大欢喜,也就证明了你是称职的领导;命案破不了,那就表明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没有能耐,一票否决,甚至会丢了“乌纱帽”。提出“命案必破”的初衷,无非是要求高度重视对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的侦破,本意并不错。但是,真理跨越一步就会变成谬误,这一口号蕴含着极大的危险。
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杀人案件较容易侦破。这是因为杀人案件必然会留下许多证据———有被害人的尸体;有犯罪现场;有血迹、血衣或其他痕迹;有杀人所所用的凶器,等等。再者,由于杀人案件影响较大,公安机关也舍得投入精力去侦破,因而杀人案的破案率通常会高得多。
但是,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必定会有一部分命案难以侦破。国内外的刑侦实践表明,对命案能够达到70%—80%的破案率,就是了不起的成绩,“命案必破”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达不到这种硬性的指标怎么办?直接的后果就会导致两种情况:一是“不破不立”,形成一部分隐案、黑案;二是虚报战功———只要抓到一个犯罪嫌疑人,就要其认罪。只要招认了就算破了案,对上、对外都能交账。在这种功利主义的驱动下,出现冤假错案就在所难免。
2.对口供过分依赖:刑讯逼供,无视证据
古今中外的无数实例证明: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严刑拷打造成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
中国的刑事案件,长期以来判决都严重依赖于当事人口供,这又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出现。从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赵作海案中,原本可作为证人的赵作海的“相好”,以及原本可为当事人喊冤的赵作海之妻,在事发后都遭到了严刑逼供
多年来的司法积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不是理想状态的等腰三角形的稳定、制衡结构,而是“流线型”的加速度推进结构,在这一“流线型”结构中,缺乏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必要审查和对抗,因而“打击”有余而“保护”不够。
“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大多数可能是破案心切,先入为主,主观判断,偏听偏信,靠刑讯取得口供,屈打成招。”两会期间,齐奇在受访时表示,在审理死刑案件中,证据材料存在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现。个别侦查机关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有的侦查人员或审查起诉人员认为侦查工作已经结束,对补充侦查不重视或久拖不查,种种原因,导致法院误判,或者在“定罪判刑”和“无罪放人”上面临两难,直接影响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3.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多:担心放纵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佘祥林的冤屈大白于天下以后,一名曾经在侦破佘祥林杀妻案中担任普通干警的曾忠,在谈起当年为什么会办这件冤案时说,当时张家的亲属上访并组织了200多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如果判佘祥林无罪的话,担心对受害者家属造成伤害。
无独有偶,2012年,网上流传的一份“死刑”保证书,将人们目光再次吸引到河南一起十多年前发生的郭晓萌(化名)被害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虽然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嫌疑人却仍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已超过10年。
就李怀亮被羁押10多年严重超期一事,半月谈记者又采访了至今仍在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的叶县公安局。该局副政委杜干勇说,李怀亮案一日不结案,公检法就一日解脱不了。省市县相关领导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了多次,却一直没有人敢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放人。杜干勇说:“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说白了,这个案子就是个烫手山芋。”
当地司法机关另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李怀亮一案已经在公检法机关转了几个来回,已经成了一个“炸弹”,一旦判无罪释放,肯定会有一批人因严重超期羁押受到责任追究。作为主管领导,谁也不想让“炸弹”在自己手上爆炸。所谓的补充侦查,实际上是个“拖”字诀。
这位知情人士介绍,李怀亮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这在司法机关内部早有定论。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是在哪个环节对此案进行纠正,是法院直接宣判无罪,还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是公安机关撤案,一直没人拍板。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
记者获悉,在有关部门为此召开的内部协调会上,政法委及公检法部门负责人曾反复考虑此案判无罪的后果。其中一位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如果现在判无罪,不可预料的结果(受害人亲属上访或发生极端情况)可能马上发生,如果退回去,可以延缓,或者避免结果发生。”

【影响】
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限于个案,其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所产生的危害不容低估。
一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二是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
三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虽然古今中外都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但中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司法应当绝对正确、公正无偏。因此,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就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
四是对办案法官的伤害。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在西方,法官与公正是同义词,我们也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而如果守护者变成了加害者,其职业耻辱感是一辈子都洗刷不掉的。
【措施】
对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从根本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比如说,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这不仅仅是个法律职业素养问题,也是一个政治品质问题。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
第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在本能上肯定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现代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
第三,充分借用科技的力量防范冤假错案。我们已经进入21世纪,科技发展进步日新月异,光学技术、生物技术、电子技术、纳米技术、基因技术已得到普遍应用。无论是传统科技还是现代科技,本身都有一个科学使用的问题,既要敢于使用,又要善于使用,既要作为重要的认识手段,又不能盲信盲从。比如DNA鉴定,上世纪90年代初,200个人左右就有一个人的DNA可能吻合,而现在的吻合度已达到4万亿分之一,说明科技本身也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因此,为充分运用科技力量防范冤假错案,必须加快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特别是要加大对老少边穷、基层技术装备落后地区公安司法机关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基层科技运用能力。
第四,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加强群众监督,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举措。“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合理借助群众的力量、智慧,可以有效弥补专业法官认识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长期以来,“杀人偿命”的观念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甚广,一个命案发生了,方方面面都很关注,特别是被害方,要求尽快破案、严惩罪犯的呼声往往很强烈,也很容易得到社会群众的同情与支持。
【权威观点】
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人民日报》说:“每一个判例,都可能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次失误,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
聂树斌案,必须有一个公道出来,给那个已经逝去的生命,给那个“经过一个星期突审”终于供述了罪行的“凶残犯罪分子”聂树斌。迟到的正义要好过没有正义,人们对于法治的信仰,需要呵护更需要个案来印证,再也容不得这一拖多年的正义迟迟不来了。
【参考范文】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内容。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广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一要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于细枝末节,特别是在审判环节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在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二要严把法律关。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实现公平和正义。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广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有的在工作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习惯行事,将法定程序放在一边;有的只在口头上重视程序,在实践中却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甚至把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实现不了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均衡。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办案时限,甚至久拖不决,最终损害的是公正本身;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损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更不可能实现公正。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执法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实行执法公开,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同时,执法公开也是保障公民对政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公平正义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权益,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追求公平正义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只有做到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的工作原则,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达到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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