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真题,2017年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2)

副标题:2017年成人高考备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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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期限届满

  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但是,若承包人不继续承包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承包人不能继续承包的,则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承包人放弃承包权的——交回承包土地的

  3.提前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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