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真题]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人身权讲义六:名誉权

副标题: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人身权讲义六:名誉权

时间:2023-03-28 19:59: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社会地位、贡献、人品、才能和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应当公正、客观,不得任意诋毁、贬低。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影响和人格尊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采用侮辱、诽谤、捏造及散布虚假的事实、捏造或传播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行为包括: 侮辱: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以侮辱他人人格为目的);采取公然的方式进行。 诽谤:构成要件为

  (1)故意以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诽谤不同于检举失实,以正当手段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即使检举、控告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以不认为是诽谤;

  (2)捏造虚假的事实包括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谣言、传播道听途说的传言。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构事实。不论是自己捏造,还是故意传播虚假的事实,都可以构成诽谤;

  (3)散布虚假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将虚假的事实传播。不同于举报或向国家有关机关的控告。向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检举或汇报,不会造成虚假事实在社会上的传播,不会构成诽谤。

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人身权讲义六:名誉权.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PZq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