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4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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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86 回答86-87题

  2011年5月,小毛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森林大酒店做厨师。森林大酒店于6月和小毛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

  则延长试用期半年。森林大酒店每月支付小毛工资3000元。小毛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森林大酒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小毛,延长试用期期间,小毛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1500元。小毛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森林大酒店评理。森林大酒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对小毛不能搞特殊。请回答下列95—96题。

  有关本案中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劳动合同的效力的下列评沦,正确的是:(  )

  A.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B. 森林大酒店与与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有效

  C. 森林大酒店与小毛所签的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D. 以上评论都不正确

  参考答案:C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87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使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  )

  A.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这是该森林大酒店多年的做法,小毛不能搞特殊

  B.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正确的,因为小毛试用期满考试不合格

  C. 森林大酒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小毛工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D. 上述说法都不正确

  参考答案:C 解析:《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 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与有效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时,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不能排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森林大酒店 和小毛约定了小毛的月工资3000元,就具有法律效力,森林大酒店不能以其长年的经营习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既然森林大酒店和小毛劳动合同有5年期间,在这5年期间,除非出现法定事由解除 劳动合同,森林大酒店应依约支付小毛月工资3000元,其降低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此可见,本题 应选C项。

  88 中国公民王某在北京的一外资企业工作,2008年美国金融海啸后房价跌落王某很想在美国低价购买一栋房产。2010年6月,王某在北京与公司一美国同事凯瑟琳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凯瑟琳帮忙在美国物色房子并处理购买、过户等具体事宜,双方未约定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2011年5月,王某和凯瑟琳因代理事宜产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院在本案所涉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 法院在认定王某和凯瑟琳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时应适用美国法

  B. 法院在认定王某和凯瑟琳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C. 假设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关于该委托代理适用中国法,法院则依照中国法审理该案

  D. 假设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关于该委托代理适用美国法,法院则仍按照中国法审理该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所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民事关系,是指代理人关系的成立终止、代理人取得佣金或报酬的权利和金额、无权代理时代理人与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至少就本人与代理人之间而言代理人的权限等事项。本题AB项中王某与凯瑟琳之间的代理关系是否成立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即签订代理协议的中国法律。故本题B项正确,A项错误。而CD项中,假设双方在合同中协议选择了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根据前述规定则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选择的法律来审理该案件。所以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89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B.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C. 对于中止的调查,经营者未履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恢复调查

  D. 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参考答案:A,C 解析:依《反垄断法》第38条的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故A项错误。 第45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 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 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1)经营者未履行的;(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的:(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对于中止的调查,经营者未履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而非“可以”,故C项错误。第41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 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B、D项 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

  90 2011年7月,我国商务部针对从美国进口的某机电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和反倾销税。关于反倾销措施,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A.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B. 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有权要求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

  C. 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D.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参考答案:A,C,D 解析:《反倾销条例》第28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选项A正确。《反倾销条例》第31条第2、3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选项B错误。《反倾销条例》第37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选项C正确。《反倾销条例》第4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选项D正确。91 甲国与中国均为l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中错误的有:

  A. 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达我国司法部

  B. 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 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 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参考答案:B,C 解析: BC。《海牙送达公约》第2条规定,每一个缔约国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根据本公约的规定,接收来自其他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并予以传递。公约于1991年5月3日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司法部被指定为中央机关以及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传递的文书的机关。故A项表述正确。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的规定,如果送达请求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则文书发往国只在其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一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在拒绝执行的情况下,中央机关应迅速通知申请者,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故此B项判断错误,我国法院不得以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而拒绝执行。

  根据司法部、人民法院、外交部制定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表述错误。

  该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国外按《海牙送达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注意本题要求选择错误的表述,故应选择Bc。

  92 小王在甲化工厂工作期间,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不仅给甲厂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本人也因伤住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小王属于因工受伤,甲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B. 如果小王怀孕,则甲厂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C. 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解除合同,并要给予经济补偿

  D. 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该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有过错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并且无需给予经跻补偿。”

  本题中,小王因重大过失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虽然怀孕也不能适用第4ID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而应适用第2款的规定闹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给予补偿。故本题应选D项。

  93 美国人A在纽约开立了一张以中国人B为受益人,中国N银行为付款人的国际汇票。后B在上海将该汇票背书给了新加坡的C,后C在向N银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丢失了票据,并向我国法院提出了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对A开立汇票的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当适用A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B. 对B对该汇票进行背书的效力,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即美国法

  C. 对C提示票据的期限,应当适用付款地法律,即中国法

  D. 对C请求票据保全的程序,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

  参考答案:A,C 解析: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A为该汇票的债务人,故其开立汇票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美国法。A项表述正确。《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此处上海为背书票据的地点,因此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故B项表述错误。《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此处N银行为付款银行,因此中国为付款地,应当适用中国法,C项表述正确。《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故D项表述错误。因此,A、C 项当选。

  94 甲国人廖某常年在乙国和丁国之间从事走私生意,一日因生意纠纷在乙国杀死了一乙国公民和一丙国参赞,后潜逃至丁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 假设乙、丁两国不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议。那么丁国无义务将廖某引渡给乙国

  B. 在甲、乙两国间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乙国可以要求甲国将廖某引渡给自己

  C. 虽然廖某杀害了丙国参赞,但丁国不可以廖某是政治犯为由,根据“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拒绝引渡

  D. 廖某在丁国可以向丁国申请庇护,若丁国拒绝将其引渡给别国,可视为丁国为其提供庇护

  参考答案:A,C 解析: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外国追诉的人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国家之间一般没有引渡义务,引渡需要根据有关国际条约进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的话,各国有权拒绝引渡。

  本题中,如果不存在相关司法协助的双方协议,丁国没有义务将廖某引渡别国,因此A项的表述正确,为应选项。虽然廖某是甲国公民,但是由于廖某不在甲国境内,所以甲国无法将廖某引渡给别国,即使甲、乙两国之间订有司法协助协议,乙国也无权要求甲国将廖某引渡给自己。此时只有丁国才可以对位于自己境内的廖某实施引渡,所以B项的判断是错误的。廖某杀死c国外交官属于侵害外交代表,不得将其视为政治犯罪,不属于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情形。所以C项正确。关于D项,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对于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的人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

  95 下列关于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

  B. 非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

  C. 表现为成文法形式的法律渊源,是决定法官审理待决案件的依据

  D. 法官必须考虑正式法律渊源;但是对于非正式渊源而言,法官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

  参考答案:A,B,D 解析:根据效力的不同,法律渊源可以分为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 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正式法律渊源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不恩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 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如正义标准、理性标准、公共政策、习惯等。正是因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存在,所以正式的法律渊源并不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为了保证法 官判决的公正性,基本的正义观念、社会习俗等准则来源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过程。但是,这些准则来源显然与成之法不同,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这些因素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直接约束力。虽然法 官无法从这种法律渊源中获得合法性与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可以作为证明判决具备实质合理性的基础。法官的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律渊源之上,而对于非正式法律渊源而言,虽然法官同样需要在 判决中予以考虑,但是这种考虑并非必然。因此,A、 B、D项正确。

  96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院同学甲与乙对此有过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②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⑧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们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乙则认为:①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的思维;②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下列何种选项的观点是正确的?

  A. 甲的观点①和②

  B. 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②

  C. 甲的观点③和乙的观点①

  D. 甲的观点②和乙的观点②

  参考答案:B 解析: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与其所特有的法律思维是分不开的,故甲的观点①正确。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而法律职业者除了法官之外,还包括其他从事专门法律工作的人,如律师、检察官等,故甲的观点②说得太绝对,错误。法律思维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中。尤其是法律推理,由于其演绎、归纳和辩证等推理方法的运用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更能体现法律思维的特点。甲的观点③正好说反了,故甲的观点③错误。

  形式逻辑推理主要是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法律推理中除了包含形式逻辑推理外,还包括实质推理,如辩证推理就是侧重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曩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它的特点在于,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故乙的观点①说得太绝对,错误。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者的自律和自治,并促进法律职业者更好地开展法律活动,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乙的观点②正确。

  可见,只有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②正确,故选项B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97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Incoterms@2010)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份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B. 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C. 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D. 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参考答案:B,D 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 担交货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在凭文字与图样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如果表示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和大小、长短、粗细等可以标准化、规格化,则只需在合同中注明商品的等级标准规格,不必 凭样品成交,故A C项错误,B、D项正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检验权分三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 重量为准;(2)以货物到岸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 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其检验结果 作为买方是否接要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本题的检验权属于第一种情况。

  98 划拨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下列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土地使用者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方能将划拨的土地交付其使用

  B. 康则上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

  C.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

  D.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在该房产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参考答案:A,B,D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可知A项错误,根据第2款规定可知B项错误。

  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故C项正确。

  该法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根据本条规定可知D项错误。

  99 2009年4月30日,李某与邓州市元庄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元庄水库承包合同。2009年4月,南阳药业公司开始生产。2009年7月 7日,邓州市渔政管理站接到李某报称其所养的各种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的现象,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拍照、清点,并对鱼死亡的原因进行排查,后出具了情况说明。2011年7月,因南阳药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流入水库,导致该水库鱼类死亡,李某知道后,要求南阳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11年11月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南阳药业公司辩称,李某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鱼的死亡与公司无因果关系,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有关本案的以下意见错误的有:(  )

  A. 李某对该环境赔偿责任纠纷应首先请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B. 除非南阳药业公司举出反证,否则可认为鱼的死亡是由该公司排污行为导致的

  C. 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5年,故李某的诉讼行为没有超出时效

  D. 如果南阳药业公司可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即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C,D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 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 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对于该种纠纷当事人有两 种选择,一是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二是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们法院起诉,故A项错误,当选。该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由于环境污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并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对法定免责事由和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污染者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 件以及受害人过错所以,B项正确,不选;D项错 误,当选。根据该条还可知,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时效 为3年而不是5年,故C项错误。

  100 关于版权保护,下列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的有:

  A. 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

  B. 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C. 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

  D. 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参考答案:B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是在世贸组织范围内缔结的知识产权公约。该协议订立于1994年,1995年生效,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受协议约束。与以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TRIPs是一个更高标准的公约。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故B项当选。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题及答案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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