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宁选调生考试报名时间:2021年辽宁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精选集

副标题:2021年辽宁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精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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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1年辽宁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精选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二、组成与任期

  (一)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五年一届,目前是第十三届,任期2018年3月-2023年3月。

  三、会议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四、职权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八)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知识点,通过对其多方面的讲解,希望对大家掌握相关该知识点有所帮助!

【篇二】2021年辽宁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精选集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概念我们了解到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订立合同过程中”,这说明合同还没有正式成立,或者是成立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归于无效或撤销。那么合同没有正式成立可以主张民事责任吗?当然可以!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这个要件我们已经讨论过,如果合同已经成立,那么主张的就是违约责任了。

  (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如忠实、保密等义务。在订约阶段,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这足以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非常之高!那么为什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如此之高呢?这就涉及到了其背后的含义了!民法中的规则也好,原则也罢,最终就一个目的:维护整个民事秩序的稳定性,让民事活动可以有序、有效的进行。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大部分都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你在淘宝买东西,不一定认识卖家,去水果店买水果,也不一定认识卖水果的商家。如果我们彼此之间能够恪守,秉持诚信,那么民事活动就会有序、有效的进行,如果彼此不诚信就会造成民事秩序的紊乱。

  因此即使合同尚未成立,但是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意义所在,大家要注重理解。

  (三)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因而受到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缔约费用,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仓库预租费等。

  (二)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费用。如运送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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