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 导语】2020年选调生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方便考生及时有效的备考,下面©文档大全网为您精心整理了2020年广西选调生公共基础法律常识精选集,供大家的参考。如想获取更多选调生考试的备考资料,请关注©文档大全网的更新。
【篇一】2020年广西选调生公共基础法律常识精选集:国家制度
1.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宪法》第一条就阐明了,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性质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根本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
2.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要将国体与政体区分开,还要将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与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区分开。此外,注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的国家机关,不是制度。
3.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二、“选举制度”,这可是考试重点
首先需要明确,选举制度选的是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也就人大代表),所以我们也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称之为我们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制度有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凡是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普遍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由此可见,拥有选举权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拥有中国国籍。这三个条件可是考试的高频考点呢,一定要熟记于心。
2.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代表,间接选举是由代表选代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市、省、全国代表间接选。
4.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会设立秘密写票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选民政治意愿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选举不公开举行,选举活动还是要公开举行,便于大家监督,保证公正的。
三、关于“自治制度”不得不说的知识点
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每届任期5年,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需要明确的是,居委会和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也不直接隶属于政府,其与政府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为了解决多民族的问题,实现各民族长期共存,因此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需要注意,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且只有这三级,不包括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必须由自治地方的本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人常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中自治地方本民族公民即可。
3.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区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财政权、对外交往的权利和管理权,需要注意的是,特区政府不享有外交权和防务权,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所以这两个权力归中央政府享有。
四、财产权制度
1.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专属于国家: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专属于集体: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既可以属于国家又可以属于集体: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2.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注意一下,不是赔偿。
【篇二】2020年广西选调生公共基础法律常识精选集:收入分配政策
国民收入分配包括三种分配方式: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总收入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这些要素必须支付一定的货币,这种货币报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例如说我要开一个火锅店,需要租店面、买机器设备、雇佣员工、掌握火锅底料秘方等等,这些都是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作为私企所创造出的国民收入是要分成三个部分的,一部分用来交税;第二部分用来给员工发工资;第三部分就是企业主自己的收入了,有企业主自行支配。
对于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来说,自己所掌握的要素通过不同方式的投入可以获得不同的收入,所以所有者会想尽办法让自己的生产要素做出更大的贡献,自己也能取得更多的收入,所以说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这在考试中需要各位去注意。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也是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着重解决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问题。例如说我国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缴纳社保以后,工资小于或等于5000元将不再需要缴纳个税。本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减少了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纳税的公平性原则。起征点高了,再分配当中高收入者缴纳的多,政府在分配中就能够缩小贫富差距。通俗来说政府问穷人少收或者不收税,问富人多收税,然后汇总在一起把这笔钱给最需要的人。
最后一个分配方式是慈善事业机制,又称为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志愿性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派。它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通俗来举例就是我自己捐款到红十字会,红会拿着这笔钱再转交给需要的人。
到这里,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方式全部介绍完毕,考试当中要注意区分三种不同的分配方式,尤其是要注意纳税和政府用税收进行社会调节这是不一样的。
【篇三】2020年广西选调生公共基础法律常识精选集:正当防卫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1:并非只有为了保护本人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二、构成条件
(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四)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考点1:若不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构成假想防卫。
考点2:假想防卫不是独立罪名。可能按意外事件处理,也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考点3:不法侵害具备人为性。所以针对单纯的动物袭击,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可构成紧急避险。
考点4: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防卫属于事前防卫,不法侵害结束后防卫属于事后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考点5:针对财产类犯罪,在当场能够夺回的情形下,仍可进行正当防卫。
考点6:构成正当防卫需具备防卫意识。互相斗殴、防卫挑拨均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考点7: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能损害无辜第三人的利益。
考点8: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考点9: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考点10: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一般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考点11:事后加害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犯罪。
三、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考点1:特殊正当防卫也要满足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如时间上的适时性、对象的特定性等。
考点2:行凶指重伤害,不要求使用凶器。
考点3:抢劫不包括非暴力抢劫。如用酒灌醉后再劫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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