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变化-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习题:公司股东

副标题: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习题: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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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题之公司股东


  【单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是王大伟是在其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因此,公司的股东仍为王大伟,选项B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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