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诉的限制
(1)限制越级告诉。即当事人亲告于官府,或由其亲属代诉。告诉先向县级控告,再由县而州,由州至中央大理寺。一般情况下禁止越诉,对越级告诉和受理者,处以笞刑。
(2)直诉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允许越诉,甚至唐朝还规定了直诉制度。即凡冤无处申诉者,可以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而冲撞皇前仪仗队和控告不实者,都要受到处罚。
(3)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唐朝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告诉的限制性条款,如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卑幼不得控告尊长;卑贱不得控告尊贵;在押犯人,或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以及笃疾者,一般也无控告权;禁止投匿名信控告;起诉要有起诉书,按规定书写,即“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