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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发行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同股同权。
(二)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公司具有资合性和开放性,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
每个股东都有权依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自己的股份,因此股东之间也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拥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
(二)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这部分股份包括两种情况:
①发起设立阶段的股份;
②募集设立时发起人35%的股份。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的情况。
(2)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支出,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注意】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三种情形,股份公司只有一种情形;有限公司股东与公司达不成协议,有诉权可起诉,股份公司股东无诉权。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这是一种变相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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