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以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创新和推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模式,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指导意见》(浙依组办〔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向海曙区社会各界公开聘请海曙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在大市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主要职责
(一)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重大问题研究;
(二)监督本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参与本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活动;
(四)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五)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工作;
(六)办理区法制办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三、聘任期限
海曙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期为3年,每年年审1次,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整。
四、报名方法和时间
报名时间为公告之日至2017年1月16日。
请各位报名人员自行下载《海曙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申请表》,填写有关情况后将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邮寄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邮寄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县前街61号,海曙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55889948。
区法制办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1.《海曙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申请表》.doc
d092ac568104e406791c0bd467017090.rar (7.65 KB) |
2.《海曙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doc
056b1af03313c4ab537ec3fcc89d54aa.rar (8.68 KB) |
2016年浙江宁波市海曙区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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