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劳动关系,是国 家干预劳动关系的后果,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虽同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由于事实劳动关系不符 合法定模式(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仍受劳动法保护。
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广义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还应包括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
(一)劳动者
劳动者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自然人要成为劳动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 动行为能力。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所谓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 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 公民和无国籍人。即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为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 的职业或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凡用人单位 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 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 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有:(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 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8)提请劳动争议处 理的权利;(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同时具有用****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用****利能力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 用****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用****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主体资格 一般依存于民事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用****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 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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