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7〕7号),为依法保障海淀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经区教委研究,并报区政府批准,现就海淀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及系列全会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坚持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加强统筹管理,完善入学规则,健全治理机制,深化教育改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不断提升办学质量,确保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认真组织实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三)坚持依法依规操作,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
按照免试就近原则,凡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在海淀区申请入学,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淀区户籍;
2.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实际居住地在海淀区(需提供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房产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加强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将联合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入学资格的审核,特别是对户籍、实际居住地的审核,凡不符合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二)初中入学条件
完成小学教育的适龄少年,申请在海淀区升入初中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淀区学籍;
2.学籍不在海淀区,但全家户籍在海淀区或实际居住地在海淀区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需提供学生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房产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初中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本人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三)下列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海淀区户籍对待
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海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
四、入学方式
(一)小学入学
按照北京市教委文件要求,凡符合入学条件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通过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参加海淀区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在规定时间内,持全家户口簿、房产证明等资料,随监护人到责任学校进行信息审核,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须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相关证明材料按照《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取得《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在规定时间内,随监护人到居住地对应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学区协调解决。
2017年,我区继续对适龄儿童入学登记地址、就读学校实施记录,与2016年该地址入学信息进行比对,自该套住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原则上六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自2017年起,根据学校分布、学位供给、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逐步推进多校划片入学方式。
(二)初中入学
除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外,其他小学毕业生通过以下方式升入初中:
1.登记入学。符合海淀区初中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按照自愿原则,依据区教委划定的登记入学区域,选择1-3所公办初中申请登记入学。
2.特长生入学。经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面向本区招收特长生。体育、艺术和科技专业水平突出的学生,经本人自荐,所在学校审定,可拥有特长生推荐资格,申请参加招生学校的特长生专业考查。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
3.公办寄宿学校(班)入学。经区教委批准的具备招收寄宿生资质的公办学校(班),严格按照公示的本年度招生计划,依据《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面向本区招生。
4.民办学校招生。经区教委批准的具备当年招生资质的民办学校,按照公示的本年度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招生。
5.派位入学。符合海淀区初中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以就读小学所在招生区域为界进行统一分配。
(三)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各学校对居住在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其随班就读,实现“零拒绝”。特殊教育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
(四)凡属海淀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驻区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举办的子弟学校,其主办单位的职工子女可按单位与学校商定的条件进入学校学习。
对持有烈士子女、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以及台籍学生,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进一步健全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学区治理机制,加强入学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各学校要根据“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依据学龄人口数量、毕业生数量和办学规模等因素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并报区教委审批。区教委根据全区生源情况,进行统筹调整后,报市教委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二)规范招生入学程序。各学校应加强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区教委确定的义务教育入学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民办学校须将招生简章和广告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教委备案。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确保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加强学籍管理。海淀区统一使用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对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途径和方式进行全程记录。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将依据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建立新生学籍。
(四)杜绝违规操作。坚决禁止任何学校及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违规提前招生;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考试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教育督导部门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五)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北京市的统一要求,区教委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和相关信息,并加大对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力度,引导家长选择正确的入学途径。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操作,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要依法加强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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