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主观题,2019年法考必背之刑事诉讼构造二

副标题:2019年法考必背之刑事诉讼构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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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中因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的不同构成了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的构造,刑事诉讼的价值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

  (一)弹 劾式诉讼结构

  (二)纠问式诉讼结构

  (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1)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诉讼的开始和推动均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法官只是居中的裁判者;

  (2)诉讼的目的主要是在程序上保障人权。

  (四)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

  (1)诉讼的主动权在于国家专门机关;

  (2)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追求实体真实。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或保障人权的功能中会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而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的一些程序。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大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注意:混合式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模式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产物。

  (六)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控辩式

  法官居中裁判,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性,实行控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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