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要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书》的相关内容,在《考生诚信考试书》上签名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的必要检查。每科入场后,均须在《考生签字表》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不得代签或空缺。
(三)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经批准,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准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
(四)考生只准携带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量角器、橡皮、削笔刀、垫纸板(垫纸板上不准书写任何字迹),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上述文具如放在文具盒内,必须经监考员检查方可带入。考试时,考生要把文具盒打开放在考桌上,不得在考场传递文具用品。色彩考试时考生自带画具、马扎。
(五)严禁携带移动电话、对讲机等无线发射和接收设备,以及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禁止带入的物品应主动放在“物品存放处”,否则按作弊处理。
(六)考生必须按《准考证》上指定的座位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的座位号旁,以便监考员核对。
(七)考生接到试卷后,必须首先核对试卷是否本场考试科目,清点试卷有几张、共多少页,检查试卷有无错发、漏印、重印、脏页、空白页、破损、页码不全、字迹不清等问题。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时,座位号是单号的考生要检查是否发的A卷、A卡,座位号是双号的考生是否发的B卷、B卡,若有错误,立即举手要求更换,但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准向监考员询问。
(八)考生只准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答卷,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红色笔或铅笔(作图和涂写答题卡除外)答卷,不准在答卷上作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若有违反,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答案书写在密封线内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九)考生须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规定的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市名称、毕业学校、准考证号、姓名、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十)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卷。答卷时要按试卷规定的格式答题,不准另加附页。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试卷中选择题的答案必须填涂在答题卡上,答在试卷上的一律不计分。涂卡时,考生须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到答题卡相应的字母括号内,涂满涂黑。考生要爱护答题卡,不要把答题卡涂破、擦破、弄脏、折叠和损坏,以免影响自己的成绩。
(十一)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谈、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或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准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准扰乱考场及其它考试工作场地的秩序。
(十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按页码顺序整理好自己的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待监考员收取无误后,再依次退出考场。
(十四)考生若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