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11号)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23〕9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高新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指导思想
2.招生对象
1.在高新区有户籍或房产的适龄儿童(房产性质为70年产权住宅房,户籍迁入与房产证取得时间均截止到2023年5月17日);
2.符合条件的外来随迁子女;
3.符合相关政策的优待对象。
高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读小学的,家长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报区教育文体局审批。
(二)初中招生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1.在高新区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
2.有高新区户籍但在区外就读的小学毕业生(户籍迁入时间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
3.符合相关政策的优待对象。
3.招生范围
4.报名要求
(二)进入我区报名通道的适龄儿童少年填报志愿时,可以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符合条件的外来随迁子女可以在“持居住证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民办学校可一次性填报2个志愿。民办学校报名要求请关注相关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
(三)监护人需作诚信,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
(四)报名结束后,相关部门及学校将对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的信息进行核验,核验结果通过短信发送到监护人填报的手机。信息核验不符合报名入学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符合条件的区县(市)参加现场补报名。
5.录取办法
1.小学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条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有序录取。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户口簿户主为父亲或母亲,且房产所有权为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但房产为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且父母在高新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内无其他私有住宅房。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在高新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内无私有住宅房,而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宅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4)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自适龄儿童少年出生日起挂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及住宅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按照以上顺序,当报名数未超过对口服务区学校招生计划时,由对口服务区学校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服务区学校招生计划时,同批次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超出学额部分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2.“住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尚在该校就读,不再视作服务区学生,统筹安排学校入读。
3.有高新区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安排学校入读。
(1)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或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而父(母)在高新区、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内有其他私有住宅房的适龄儿童少年。
(2)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与他人(非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拥有。
(3)因住宅房出售等原因户籍仍留在原地未迁出的适龄儿童少年。
(4)户籍挂在高新区单位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
(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双方均为丧失监护能力的残疾人,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双双出国留学(工作),而跟其委托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7)其他挂户口情况。
4.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高新区内有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为父母共同完全拥有或单独完全拥有),但户口未迁入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小学,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学校入读。如该房产已有其它家庭的孩子尚在我区就读,将不再安排入读,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1)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甬教基〔2023〕97号文件及甬高科〔2016〕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港澳台籍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本区亲属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
6.符合条件的外来随迁子女由区教育文体局根据区域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外来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申请在高新区入读,其父母(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在高新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2023年5月底已持有《居住证》,且网上连续居住记录已有6个月及以上,至查验日仍按规定办理,无中断;
(2)父或母有一方在宁波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截至2023年5月底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6个月及以上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6个月及以上;
(3)父或母有一方在宁波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截至2023年5月底,已连续按月缴纳6个月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无中断月份,补缴无效。
(二)初中录取办法
初中学校根据小学毕业生报名条件分批有序录取。
1.在高新区内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经核验符合条件的,按照“校校对口方案”升入对口初中就读;
2.学校有空余学额可接纳在对口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户房一致”的区外小学毕业生,录取顺序参照小学录取办法;
3.其它各类有高新区户籍的区外小学毕业生,要求回高新区就读初中由区教育文体局统筹安排就读;
4.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港澳台籍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
6.录取流程
(一)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公办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录取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后按序录取。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第一批次类别学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2.公办初中根据“校校对口”方案录取小学毕业生。
3.民办学校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优先于第二志愿。第一志愿未招满的民办学校,在第二志愿进行补录。
(二)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依次录取。
2.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外来随迁子女统筹入学。
7.招生要求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校要通过网络、通告等形式多途径公开招生政策,包括招生对象、招生时间、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招生咨询电话等,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免试就近入学对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优化招生服务。报名期间,各校对网上报名有困难的家长要做好报名指导。进一步做好“长幼随学”服务,在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基本原则、符合招生入学条件和学位资源允许前提下,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可安排在兄(姐)同一所公办学校入学。
(四)严格控制班额,均衡编班。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初中每班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学校要规范新生学籍,公布录取学生名单、实际就读学生名单与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三者一致。合理均衡师资配备,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五)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学校要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健全“一人一案”入学工作流程,采用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特教学校就读等多种方式安置入学。小学要提供升入初中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单,主动对接对口初中学校,协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安置及学籍迁移工作。
(六)严肃招生纪律。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方案,确保正常招生秩序和招生的公正、公平。要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群众监督。要坚守政策底线,坚决抵制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区教育文体局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秋季学期开学后,各校须对本校新生报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在开学后半个月内报区教育文体局,区教育文体局将对各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
1.高新区2023年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2.高新区2023年义务段学校招生咨询电话
3.高新区2023年小学教育服务区划分
4.高新区2023年小学升入初中“校校对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