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9时起报名!浙江宁波高新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时间:2023-04-14 01:51: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少儿升学# 导语】4月24日9时起报名!浙江宁波高新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出台。家长们,如果您的孩子即将入园,不要错过这个机会。©文档大全网提醒您,提前了解招生政策和要求,为孩子的未来做好准备。祝愿每个孩子都能在幼儿园里快乐成长!
image.png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现就做好2023年高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改革创新,强化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与协调的职能,确保我区幼儿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公正、公平。

  二、基本原则

  幼儿园招生按照“浙有善育”的要求,持续扩大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统筹资源,优先满足学前三年入园需求,坚持“就近入园”、“住户一致”、“长幼随园”优先原则。鼓励并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三、招生对象

  年满3周岁(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出生),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

  (一)在高新区有户籍或房产(房产性质为70年产权住宅房)的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或房产证取得时间须在报名开始前)。

  (二)符合条件的外来随迁子女

  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人口子女入园政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居住地登记在高新区的外来随迁子女申请在高新区入园,其父母(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在高新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至2023年4月30日,已连续在我区居住6个月及以上,无中断,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查验日《浙江省居住证》仍在有效期限内。

  2.父或母有一方在高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截至2023年4月30日,已按月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然在缴纳,补缴无效。

  (三)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子女(甬高科〔2016〕89号)、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等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的子女。

  四、报名时间

  2023年4月24日9:00至4月30日17:00(报名不分先后)

  五、报名办法

  符合高新区报名条件且要求在我区就读幼儿园小班的适龄儿童,均应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登记。报名具体安排如下:

  (一)信息登记。符合高新区入园条件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登记操作(手机端下载浙里办APP并高级实名注册,在城市频道中找到“甬有优学”应用,选择热门服务中“幼儿园入园”)。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适龄儿童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高新区”,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监护人需确保在网上报名填写所有注册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取消录取资格。

  (二)填报志愿。进入我区报名通道的适龄儿童填报志愿时必须选择三个志愿,其中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填报志愿时限报一所公办幼儿园。

  (三)信息验证。各幼儿园自行公告验证方式、时间安排等具体工作。监护人务必关注所报幼儿园的公告或通知,积极配合验证工作(监护人手机在招生期间请保持畅通)。

  六、录取原则

  (一)各幼儿园录取时应优先满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住户一致”适龄的幼儿;在满足配套小区“住户一致”适龄幼儿的基础上,按照“住户一致”适龄幼儿优先原则,分批有序录取。

  (二)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子女按相关政策统筹安排。

  (三)在满足户籍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尽可能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七、时段安排

  (一)4月7日《宁波高新区幼儿园2023年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在“宁波高新区发布”(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二)4月10日各幼儿园公告招生信息。公告信息包括:幼儿园性质、等级、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名所需材料等。

  (三)4月24日9:00至4月30日17:00报名信息登记。

  (四)5月4日至5月16日报名资料审核。

  (五)5月19日公布预录取名单。

  (六)录取建档。预录取的适龄儿童须按照卫健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录取;各幼儿园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新生幼儿信息。

  (七)全区幼儿园小班招生工作完成后,在确保办园规模和班额均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按照《浙江省幼儿园举办托班的申报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提出开设托班的申请,经批准后招收年满2周岁(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区教育文体局核准的计划数招生,按规定年龄分班,按等级标准要求控制班额,不得擅自改招、扩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含寒暑期、节假日、托育服务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二)加强招生工作宣传力度。各幼儿园要积极宣传幼儿园办园特色、办园理念,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招生办法,明确招生时间、招生对象和招生程序等,并做好招生咨询服务工作,引导家长理性入园。

  (三)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幼儿园主动公开招生咨询电话,优化招生服务,招生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的监督,坚决抵制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确保廉洁招生。

  >>>点击查看附件

  宁波高新区2023年具有招生资质幼儿园名单.doc

  宁波高新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咨询电话.doc

  原文标题:宁波高新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http://jyj.ningbo.gov.cn/art/2023/4/13/art_1229166808_58912580.html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2Es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