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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是故意。
例如,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 绑过紧,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3.重伤、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间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自 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一般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是如果拘禁行为对死亡结果有重要的原因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例如,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2)非法拘禁行为会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属于由拘禁行为本身导致的被害人伤亡,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结果加重犯。当然,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二、非法拘禁罪之转化犯
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 人罪。”
1.暴力:缩小解释,是指拘禁行为之外的更高的暴力。
例如,甲拘禁乙后,乙一直不停地咒骂甲,甲非常生气,想教训乙,狠狠地打了一两个耳光,不小心将乙的耳朵打聋。这里的暴力就是超出拘禁行为所需的更高的暴力。
2.对致人伤残、死亡的结果是由过失导致。如果是故意实施暴力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杀 人罪,不需要转化。
例如,甲拘禁乙后,乙一直不停地咒骂甲,甲非常生气,直接拿刀捅向乙的胸部,乙被捅死。甲的行为属于故意实施暴力杀害被害人,不需要转化,直接定故意杀 人罪。如果前面的非法拘禁行为达到入罪的程度,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 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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