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一个人走,这不是孤独,而是选择。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以下为“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篇一】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一、财产上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
财产上损害,指具财产价值,得以金钱计算的损害。非财产上损害,指精神、肉 体痛苦等不具财产价值,难以金钱计算的损害。侵害财产权者,例如毁损他人具纪念性的照片、心爱的宠物时,得发生财产上损害(如物之价值的灭损)及非财产损害(精神痛苦)。侵害非财产权者,例如伤人身体,或毁人名誉,亦得发生财产上损害(支出医药,或因名誉被毁致遭解聘)及非财产损害(肉 体精神痛苦)。
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系我国民法上的法定分类,具重要的意义。无论何种损害,均应恢复原状。财产上损害不能回复原状者得请求金钱赔偿。但关于非财产上损害,则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始得请求相当金额的赔偿(慰抚金)。
二、所受损害(积极损害)及所失利益(消极损害)
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此系财产上损害的分类。所受损害又称为积极损害,指既存财产减少的损害,例如身体健康受侵害因为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所失利益又称为消极损害,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损害。
三、履行利益的损害及信赖利益的损害
关于法律行为,损害可分为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的损害。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指于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务人履行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务时,债权人可获得的利益。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指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所受损害。
四、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学说上有将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及间接损害,此系基于因果关系而为分类。直接损害,指因侵害行为对权益本身所肇致的损害,例如伤害身体,毁损某车,学说上又称为具体损害或客体损害。
间接损害,指因对权益侵害的作用于被害人财产所生的损害,例如伤害某人,致其不能工作,收入减少;毁损某车(货车或计程车),致其不能营业,学说又称为财产结果损害。
【篇二】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一、不可抗力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法律后果
因不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且双方当事人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但债务人退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迟延履行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情势变更原则
(一)法律规定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适用条件
(1)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2)情势变更須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責于当事人
(4)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
(5)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6)适用情势变更判决的案件,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审核
(三)法律效果
(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
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
②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
(3)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无损害赔偿问题。只存在损失如何分担的问题(由法院酌情决定损失的分担何题)
三、公益性捐赠
(一)法律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后果
若没有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否则就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诉讼时效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法律后果
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的发生以及事后采取的限制措施,我们将疫情及限制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成为一种共识。如果此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由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五、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一)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二)问题的由来
有关部门和地方多次发布铁路、航班信息,急寻同程密切接触人员。铁路部门为何不可以直接公布同程人信息?
直接泄露可能涉及到泄露隐私与个人信息。
【篇三】2020法考【民法】常考知识点解析
《民法典》规定一种新型的超级动产抵押权,具有极大的考查性。其起源于英国,最初设立是在不动产,其目的是对寡妇产、鳏夫产和共有财产,赋予出卖人对抗财产上的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判例可追溯到1631年的Nashv.Preston案。王座法院认为,丈夫向他人借款购买不动产并为出卖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优于妻子对该寡妇产的权利。
对于超级动产抵押权,我们需要从其概念、法理、构成要件、效力等四个方面进行学习。
一、基础知识
分类 |
内容 |
概念 |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
设立基础 |
鼓励交易、促进融资、担保买卖货物价款 |
构成要件 |
①只适用于动产抵押权,不适用于不动产抵押权 ②担保的债权是该抵押物的价款 ③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
效力 |
该抵押权优先于除留置权外的其他担保物权,即“留置权 > 动产抵押权 > 融资性抵押权” |
【例如】甲向乙出售奥迪A6L,约定乙分期向甲支付价款。甲于3月5日将该汽车交付给乙,为担保乙对甲的欠款,乙在该汽车上为甲设立抵押权并于3月12日办理抵押登记。3月8日,乙为外出旅游向丙借款,并以汽车作为抵押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7月8日,在旅游途中汽车损坏,乙将汽车送至丁处修理,需支付修理费若干。现上述欠款乙均无力偿还。此时甲的超级抵押权优先于乙却不能优先于丁。
【事例解说】
如上例所述:
①甲对奥迪汽车的动产抵押权于3月5日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超级动产抵押权于3.5设立,乙于交付奥迪汽车后的10日内办理登记);
②丙对奥迪汽车的动产抵押权于3月8日成立;
③7月8日之后,丁对奥迪汽车享有的留置权;
那么,甲丙丁三人的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如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丁>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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