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群: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12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高忻介绍,《实施意见》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即单位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已经分类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另行制定。人员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是关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关键政策,总的考虑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限度实现公平。”高忻介绍,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费,对在职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缴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核定。
待遇衔接: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高忻介绍,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对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特别要说明的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中人”,高忻表示,由于改革前没有实际缴费,其符合政策的工作连续(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
湖北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企业缴费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根据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份,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1、年龄界限: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内可以参保缴费,但不得采取向前补缴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的,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继续缴费,但延迟期限不超过5年。
2、参保证件: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用工单位出示的就业证明。
3、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比例为20%。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7年-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80%、90%和100%为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缴费申报:可按月(季、年)到养老保险业务大厅个人缴费窗口办理。
5、享受待遇: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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