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文档大全网特为大家带来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五)维护司法形象
1.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基本准则第23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坚持学习,精研业务,是一个合格法官首先应当具备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其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1)法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从事审判工作;(2)法官必须坚持学习,勤研法理,钻研业务,精益求精,掌握履行司法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3)法官应当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不能因循守旧,抱残守缺,但同时应当遵循客观规律;(4)法官应当致力于履行各项司法职责,把主要精力投入司法职责之中;(5)法官应当以克制的态度对待手中的权力,不得滥用。
2.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文明礼貌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司法话动中需要遵守司法礼仪,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树立谨言慎行、举止文明、自律自尊、亲和爱民的良好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司法程式性的要求,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遵守的行为礼节,表现出一种特殊的正规性、庄重性。司法礼仪包括着装礼仪、开庭礼仪、接待礼仪、其他礼仪等。《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同时,法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4)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3.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同时,《基本准则》要求法官约束业外活动。法官的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以外的所有活动,又称“八小时以外”或职务外活动。业外活动是法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官司法职责的延伸,可以间接地反映法官的职业能力、工作态度,更能影响法官的形象。严格约束法官业外活动,尽量减少业外活动与司法职责的冲突,有利于树立法官公正、独立的良好司法形象,有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因此,法官从事业外活动时,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这就要求法官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公正履行职责和法官形象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特别是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更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民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4.退休法官谨慎行为。考虑到我国社会的特点,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因此,《基本准则》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8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1)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2)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