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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能[掌握]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特点
1.性质:居民委员会——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特点:群众性、自治性、地域性
(二)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设置
居委会的设置:
1.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2.设置考虑因素: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
3.确定管辖范围原则: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
4.加快建设: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委会。
内部组织体系设置:
1.居民小组,小组长;
2.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专业委员会;
3.楼院门栋长
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社区服务站设置:
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居委会,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
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三)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1.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
(多民族居住区要有少数民族成员)
2.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增加
公开招聘//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鼓励大学生、复转军人担任
人员配置由省或市级政府确定
3.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4.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等人通过选举担任居委会委员。
5.加强业务培训(至少每1-2年一次)
(四)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2.协助基层政府和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二、居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掌握]
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民主选举
1.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形式:
直接选举----居民会议
间接选举----户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
2.居委会的选举办法和选举程序
(1)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选民资格
(3)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
(4)选民登记(经常居住地、社区专职干部、流动人口、弃权居民)
(5)选举确定候选人(差额)
(6)选举、组织投票、公开计唱票
(7)省统一
(8)撤村建居地方,凡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没有完成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
居民会议
社区协商议事会
社区听证会
2.民主管理
以居民公约为载体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居民会议讨论制定;
其内容合法;
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由居委会监督执行。
3.民主监督
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会
三、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组织以及相关组织的关系[了解]
(一)居民委员会与政权组织的关系
1.居委会协助不设区市、市辖区政府或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2.不设区市、市辖区政府或派出机关对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具体:
1.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政府规定并拨付。
2.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市、市辖区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委会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二)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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