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双重性”
1.内容上:
(1)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2)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上:
(1)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2)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
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特别的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
3.立法与司法关系上:
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的野蛮、****;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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