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解析

副标题: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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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解析: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二: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执行根据是执行程序发生的基础,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四: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还须遵守申请执行期限。

  (二)直接移交执行

  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具有给付或者履行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包括先予执行的抚恤金、医疗费用等);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査,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五: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一)委托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二)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三)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主要有:(1)査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二)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

【篇二】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解析: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一、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仲裁员的回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提出回避的时间

  ①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②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二、开庭和审理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涉及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3.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公开。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三、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1.仲裁中的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中的调解

  (1)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2)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速记点评

  “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审理”对应:“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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