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真题|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考点梳理

副标题: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考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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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导语】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进入备考关键期,工程法规是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热门科目,下面®文档大全网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考点梳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赶快来学习吧!

【篇一】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考点梳理:和解的规定


  一、和解的类型

  (一)诉讼前的和解

  (二)诉讼中的和解

  (1)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

  (三)执行中的和解

  (1)执行中的和解是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后,法院在执行中,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

  (2)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仲裁中的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仲裁庭的参与。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二、和解的效力

  (1)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法院或仲裁庭通过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对于意思真实而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予以支持,也可以支持遵守协议方要求违反协议方就不执行该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但是,对于一方非自愿作出的或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支持。

【篇二】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考点梳理: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冻结存款汇款和③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篇三】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必备考点梳理: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承揽人的义务

  按约定完成工作;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由承揽人负责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通知和保密义务;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定做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担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偿);验收工作成果。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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