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
事项名称 |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
办事依据 |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4.《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 5.《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
办理条件 |
1. 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 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 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 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6.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现场受理 □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t网上预约、现场受理 |
办事材料 |
1.社保卡;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4. 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8.报盘文件;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3.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4.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
办理程序 |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朝阳医保中心经办机构; 2. 朝阳医保中心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
办理结果 |
发放《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
办理地点 |
世通国际大厦E座8层医保中心对外服务大厅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53918743 |
对外办公时间 |
每月1-20日(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