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政府工作报告2017:北京东城区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实施细则

副标题:北京东城区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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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中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7〕7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关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东城区接受义务教育,对申请在东城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东城区政府建立东城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区长牵头,区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区监察委、区委宣传部、区综治办、区维稳办、区政府办公室、区教委、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人力社保局、东城公安分局、东城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东城工商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房管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成立东城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由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东城公安分局、东城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东城工商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房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在东城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区联合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东城区和平里中街37号)。

二、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本区工作并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在京(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在东城区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东城区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区联合审核小组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

(一)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

审核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14日)登录北京市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http://yjrx.bjedu.cn)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完成相关信息填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北京市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则无法参加东城区2017年小学入学(超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进行网上登记注册)。

审核申请人须确保网上登记注册时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区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审核标准对审核申请人“五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在京(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东城工商分局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东城工商分局审核,经营地址合法性由东城工商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房管局联合审核。

2.在京(东城区)实际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由东城国土分局和区房管局联合审核;租住房屋由东城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核。

3.在东城区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全家户口簿由东城公安分局审核。

4.出租房屋、个体工商户、企业等相关纳税情况: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联合审核。

5.超龄儿童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6.审核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与实际材料原件核查、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街道办事处审核。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合审核小组共同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呈报至东城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三)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应于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23日(工作日)携带“五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申请,申请材料需与网上登记注册时所填写的信息内容一致且真实有效。

(四)审核结果反馈

审核申请人自提交审核申请3个工作日后,登录“东城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dcks.org.cn)”查询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需进行确认并打印“在京就读证明”,并到“北京市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http://yjrx.bjedu.cn)”中打印《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

(五)区教委、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保障通过审核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审核标准

(一)在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双方均在京工作,且其中一方在东城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东城区用人单位的,应在东城区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15日后补缴无效。

受聘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住所)与劳动合同中工作地址应一致且在东城区;受聘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中注册地址(住所)若不在东城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中工作地址必须在东城区。

同时,审核申请人应提供受聘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工作证明和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受聘单位公章。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应为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颁发营业执照日期应距2017年5月15日满半年且注册地址为东城区,该工商户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经营地房屋应为正式建筑(在违规开墙打洞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内经营无效),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应为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颁发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日期应距2017年5月15日满半年且注册地址在东城区,该经营场所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无工商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经工商机关备案的文件(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文件生效日期应距2017年5月15日满半年且注册地址为东城区。

符合2、3、4条审核标准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以上证明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自行打印的备案查询结果,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二)在东城区实际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东城区实际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东城国土分局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租房时间应距2017年5月15日满半年并提供在有效期内规范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及出租房屋完税证明(2017年5月15日前开具)。以上证明证件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

凡租住受雇单位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及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工作证明,工作时间应距2017年5月15日满半年(工作证明开具单位应与签署劳动合同单位一致)。

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地下室、过道房、车库房、违法建筑(违规开墙打洞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等开具的证明无效;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审核条件。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口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明,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异家庭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3.如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并提供2016年当年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与病情相关联的检查报告、病历、医学光片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在东城区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均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地址应与在东城区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北京市居住证应在有效期内,东城区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开具时间应距2017年5月15日满半年且在有效期内。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在东城区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即可。

(六)网上信息填报核对标准

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纸质证明、证件材料应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且均应符合审核标准,不得冒用、盗用他人信息,不得使用虚假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安排专人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和复核;如因审核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区信访办及时协调、督促有关矛盾的化解;区维稳办全程维护入学工作的稳定,及时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加强入学工作监督,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三)建立区级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特殊个案或政策敏感问题,如遇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同时加大协调力度,各部门间积极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四)如有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一经查实取消审核申请人审核资格并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本细则自2017年4月27日起实施,至当年入学工作结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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