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2020法考背诵考点:法院的排除程序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法院的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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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的排除程序

  1.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

  (1)依申请启动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法院依职权启动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时间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这里的“线索”是指可说明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指引调查进行的信息。“材料”可用于证明非法取证行为存在的材料。

  4.法院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处理

  (1)未提供线索材料: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之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2)提供线索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3)检察院证明: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4)检察院证据撤回: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5)申请撤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5.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

  (1)庭前会议作用的发挥

  ①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

  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

  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法庭驳回排除非法证据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庭不再审查。

  (2)证据合法性调查时间

  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6.证据合法性调查方式

  (1)调取特定材料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2)播放讯问录音录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3)特定人员出庭

  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的,应当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②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

  ③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4)法庭调查之后的处理规则

  ①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②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5)处理结果

  ①确实存在: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②有疑问: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6)裁判结果

  ①有罪判决: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③部分可定: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7)审查结果的体现

  ①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②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

  6.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辩护和法律援助

  (1)启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2)提供线索、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辩护律师查阅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证据材料。

  (4)申请调取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7.二审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调查

  (1)条件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2)举证责任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承担举证责任,以消除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

  (3)怠于举证的后果

  为避免检察人员在第一审程序中怠于举证,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后,在第二审期间又出示相关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时限。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

  (4)调查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第一审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

  (5)法院审查及处理结果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②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之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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