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2020法考背诵考点:监视居住的程序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监视居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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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视居住的程序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注意】

  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

  1、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解除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1.依职权解除

  (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2)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依申请解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解除或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监视居住的期限

  (1)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后,以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办案机关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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