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2020法考背诵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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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易程序的启动

  (1)自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由人民法院决定。

  (2)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3)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审理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关联法条】

  第34条【指定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4)庭审简化:①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③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④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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