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设备的设计压力(P)分类
(2)低压设备:0.1MPa≤P<1.6MPa;
(3)中压设备:1.6MPa≤P<10MPa;
(4)高压设备:10MPa≤P<100MPa;
(5)超高压设备:P≥100MPa。注:P<0时,为真空设备。
2.按设备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类
(2)换热设备(代号E)。主要用于完成介质间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称为换热设备。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消毒锅、染色器、烘缸、蒸锅(蒸缸或炒锅)、预热锅、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等。
(3)分离设备(代号S)。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体净化分离等的压力容器称为分离设备。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洗涤器、吸收塔、干燥塔、气提塔、分气缸、除氧器等。
(4)储存设备(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盛装生产用的原料气体、流体、液化气体等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形式的贮槽、贮罐等。
3.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即按设备的工作压力、温度、介质的危害程度)分类
(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器外壳或换热器外壳。
2、二类容器
(1)中压容器;
(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包括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器外壳或贮罐;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三类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0.2MPa/m3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超高压容器。
4.按结构材料分类
5.按介质安全性质分级
2、介质毒性的分级
化学介质的毒害程度以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进行分级,可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1)极度危害(I级)。其允许浓度不大于0.1mg/立方米。如二硼烷、三乙基氯化锡、异氰酸甲酯、汞、硫芥(芥子气)、氯甲醚等。
(2)高度危害(II级)。其允许浓度为:0.1mg/立方米。
(3)中度危害(III级)。其允许浓度为:1.0mg/m3C≤10mg/立方米。如一氧化碳、一氯醋酸、乙酸、乙酸酐、二氧化硫、二氯乙烷、三氧化硫、三溴甲烷、四氯化碳、甲醇、苯、苯酚、苯乙烯、乙炔、糠醛、磷酸三丁酯等。
(4)轻度危害(IV级)。其允许浓度C>10mg/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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