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会工作者待遇,2016年广东东莞社会工作者考后复核预收表的通知

副标题:2016年广东东莞社会工作者考后复核预收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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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成绩已于8月19日公布,但尚未收到国家下发的合格标准分数线。为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方便考生早日拿到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资格考试报名初审考后复核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45号),考后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的60%确定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进行考后复核工作,请广大考生参照执行。

  一、2016年度社会工作者考试暂定合格标准分数线: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考后复核的时间、地点

  网上报名时选择“东莞市”的考生,请于2016年8月29日至9月1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到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广东科技学院北门内22号楼二楼)送交资料。

  三、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执行。

  (一)参加此项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应是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按照规定,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四、考后复核材料清单

  1.考生报名表(此表要到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才有效)。

  2.考生报考书一份(附件2)。

  3.工作简历表一份(考生从本网站上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签名后经单位审核盖章)(附件3)。

  4.考生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以及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复核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往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

  5.符合报考社会工作师条件第(1)款的考生,还须提供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并加盖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五、注意事项

  广大考生一定要特别注意材料提交的期限要求。按国家规定,凡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将不予核发证书。

  附件:1.报名表(如遗失报名表,请下载此表。)

考生报考书

我自愿报名参加2016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已阅读关于2016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报考和复核过程中我将自觉遵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现郑重:
1.报名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2.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复核程序及相关要求,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复核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3.保证持真实、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证,以及准考证参加考试;

4.考试过程中,服从考试管理部门和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遵守考场秩序和考场规则;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处理决定,接受处理;
5.考试成绩公布后,密切留意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公告,按照考后提交复核材料要求,按时提交复核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本人放弃资格申请;

6.本人已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认同并遵守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考生签名:

日期:

附件3:

工作简历表

姓名:,身份证号:,现报考

考试,从事专业工作共年,工作简历如下:

起止年月

单位名称

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本人知晓报考条件、资格复核程序及相关要求,遵守资格考试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如本人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复核材料,愿意接受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证书的处理。

考生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该考生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单位盖章)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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