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11所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护士、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58号)和《2016年四川省护士、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流程》,在三级甲等医院自行申报的基础上,经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同意认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11所医院为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附件1),同时开展院内药师规范化培训以及接收外单位委托和社会化学员。
为切实加强培训基地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被认定为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医院要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方案》(川卫办发〔2016〕158号)、《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要求,尽快启动招生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培训,强化基地条件建设,完善培训保障措施,严格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认真组织实施培训工作。8月31日前,培训基地向省毕教办上报《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注册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附件2)。省毕教办进行统一学籍注册,建立学员的学籍档案。未经省毕教办注册者,不能取得培训学籍,不能参加结业考试。
二、对联合建立的培训基地,牵头医院(基地)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统一管理,严格要求。牵头医院(基地)对联合基地培训工作实行统一招生录取、统一培训计划、统一教学安排、统一过程管理、统一考试考核。对《培训标准》要求但牵头医院(基地)缺如的科室,应安排在联合基地完成,以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登记考核手册(试行)》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由培训基地登录四川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网站(网址:http://zyyspx.scyx.org.cn/),进入首页眉栏“更多”模块“资料下载”栏自行下载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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