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照顾政策。
1.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可分别按下列标准加分: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给予加30分;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给予加20分;
(3)对考生家长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给予加3分。
2.复退军人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实行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招生办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将全部在所在学校公示七天。对符合照顾条件的“独生子女”和“纯二女”的考生,同时在其所在村公示七天。凡伪造证件虚报照顾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当年录取资格。照顾对象经确认无误后,各县(市、区)招生办应于5月15日前将照顾考生特征通过市招生网上报,并将照顾考生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照顾考生名册于5月20日前报送市招生办公室审核,逾期不予办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项目时,只取一项分值。
2017广东揭阳中考录取加分项目及分值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