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大圣-2019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体制机制改革选聘公告【81人】

副标题:2019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体制机制改革选聘公告【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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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导语】2019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体制机制改革选聘公告【81人】已发布,报名时间:2019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文档大全网为您整理了招聘条件和报名流程,供您参考。

  一、选聘原则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选人标准,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科学、公正的选聘优秀人才。

  二、选聘计划

  面向延津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教师、医疗系统人员除外)公开选聘领导岗位21人,其中,部门正职7人,部门副职14人;非领导岗位60人,其中,党政办公室11人,财税金融局8人,规划建设局8人,招商服务局8人,经济发展局8人,企业服务局8人,产投公司9人。具体岗位详见附件材料。

  三、选聘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认同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敬业,吃苦耐劳。

  3.部门正职岗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现任正科级干部或副科级干部任职2年以上,1974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副职岗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1979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科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4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选聘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

  5.产业集聚区现有人员留用的不受年龄、学历限制。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拟聘用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违法违纪正在调查处理的;

  4.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四、选聘方式

  面向延津县公开选聘,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组织选聘工作,12月底完成,人员正式到岗。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在延津县人民政府网站(www.yanjin.gov.cn)发布选聘方案。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时间:2019年12月23日至12月25日。在县人社局考试中心现场报名。报名所需材料:1.报名申请表三份;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3.毕业证及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复印件三份。选聘人员根据任职资格条件结合个人职业发展方向选择一个意向岗位。选聘部门正职岗位的可同时选一个部门副职岗位(1979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作为第二志愿参与选聘。

  (三)面试。部门正副职由县产业集聚区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副县级以上干部、两名企业代表组成面试考评小组进行面试,科员由产业集聚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面试。根据面试成绩由产业集聚区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拟定拟聘任人员。

  (四)所有选聘人员报县产业集聚区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五、录用后待遇

  1.聘后身份管理

  产业集聚区人员实行聘任制,被聘用人员实行档案职务与选聘岗位相分离,档案工资与实际薪酬相分离,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与合同聘用管理相分离,将档案封存,原编制身份不变,在原单位参与考核和晋级,晋级晋档和退休参照《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执行,工龄连续计算,待遇同步调整,保留体制内的晋升渠道,在全县干部的推荐、提拔时同等对待,同步参与县委、县政府的体制改革。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被聘用的产业集聚区正副职人员,连续三年考核称职的,按照组织程序晋升编内职务(部门正职对应正科级,部门副职对应副科级)。改革后的产业集聚区干部人随岗走,薪随岗定,按照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岗位员额制)要求进行管理,在产业集聚区工作期间,考核不称职或不适应产业集聚区工作的,由产业集聚区予以解聘,退回原单位工作。

  2.聘后薪酬管理

  被聘用人员薪酬统一按照管委会薪酬体制执行,根据本次改革方案,岗位基本工资按全县平均工资水平的130%-150%确定,体现改革红利释放的普惠性;绩效工资按岗位基本工资的50%确定,薪酬总额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部门正职拟定基本工资标准6000元/月,部门副职拟定基本工资标准,5000元/月,科员拟定基本工资标准4000元/月。

  3.聘后考核管理

  被聘用人员考核统一按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考核办法执行,由管委会进行考核。

  六、有关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信息,违反相关纪律的,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二)选聘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从事选聘工作的工作人员与选聘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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