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实施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
审批内容: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 1号)
6.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办理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 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出具受理证明-审核申请材料-复审申请-许可决定签发注册证书-送达
办理时限:
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1.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2.再次注册:《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 温宏梅,吴桑,顾兆倩
联系电话: 23118262,23118263,63867736,63867739
单位地址: 上海市黄陂北路55号受理大厅
乘车路线: 地铁1号线,2号线,8号线,49路,123路,109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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