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法上把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期日或期间称为期限,亦即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于一定期日或期间内发生其效力。
2、期限的效力有: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
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起开始,自死亡之日终止;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等等;
(2)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及变更,即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由期限决定。
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之时起移转;民事权利请求诉讼保护的时效期间;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等等;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由期限决定。
例如在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的抚养义务;在债的关系有效期间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在专利权存续期间的实施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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