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体制改革|2017年司法《民法》知识点:期限之效力

副标题:2017年司法《民法》知识点:期限之效力

时间:2023-12-18 00:08: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期限之效力
  1、民法上把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期日或期间称为期限,亦即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均须于一定期日或期间内发生其效力。
  2、期限的效力有: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由期限决定。
  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起开始,自死亡之日终止;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等等;
  (2)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及变更,即民事权利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由期限决定。
  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之时起移转;民事权利请求诉讼保护的时效期间;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等等;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即民事义务的承担由期限决定。
  例如在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的抚养义务;在债的关系有效期间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在专利权存续期间的实施义务,等等

2017年司法《民法》知识点:期限之效力.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1OT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