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主观题]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定金的效力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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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效力
  (1)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双方均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的。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返还。
  (2)担保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定金罚则表现为: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适用应具备两个条件:
  A.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
  B.须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过错。
  △注意:(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能履行的,不适用此罚则;(2)因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此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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