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电网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总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效缓解乡镇机关人才紧缺、不适应当前扶贫工作需要的现状,进一步提升全区“扶贫攻坚”服务水平,现参照省市“政府购岗”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6年,全区9个乡镇购买“扶贫服务岗位”30个,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2012年(含)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及毕业年度离校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现象;2、服从组织安排,自愿从事“扶贫攻坚”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愿意扎根基层;3、身体健康,适合岗位工作需要。
三、招聘原则:此次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考试选拔、统一安排的方式进行。
四、招聘工作安排
(一)发布公告:区“政府购岗”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于2016年11月 25日在驿城区政府网站、区人社局网站及驻马店人才网站等发布招聘公告及岗位计划。
(二)报名
1、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6年11月26—30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驿城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二楼大厅(风光路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北角)。
2、资格审查与报名:本次招聘实行现场报名,区“政府购岗”办公室组织人员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报考人员需持有关证件现场报名,不允许他人代报。报名时需现场填写《2016年驿城区扶贫服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个人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粘贴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同时另交同底版照片两张,并提交相关材料:
(1)应届高校毕业生没有发放毕业证书的,须提供所在院校学生就业部门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并提交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2)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人员于2016年12月2日8:00- 17:30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不允许他人代领。
本次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被招聘资格。
(三)考试实施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汇总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1、笔试。笔试考试时间为12月4日上午9:00-11:00,考试科目统一为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和扶贫相关政策等,笔试满分为100分。按照岗位名额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或作弊的,不得进入面试。考生可于12月9日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查询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及各乡镇分配岗位名额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在指定网站公布。体检出现不合格或有弃权人员时,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标准参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国人厅发〔2007〕37号)执行。
(六)公示
根据体检结果及考试总成绩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统一制发《2016年驿城区扶贫服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通知书》。
( 七)签订合同
高校毕业生由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2016年驿城区扶贫服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劳动合同》,并及时安排上岗。
四、岗位待遇
(一)扶贫服务岗位待遇分为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工龄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三部分。第一年岗位基本工资标准为专科生1750元/月、本科生1850元/月、研究生1950元/月。岗位工龄工资标准从高校毕业生在扶贫服务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算起,每增加1年工作时间,增加100元的岗位工龄工资。扶贫服务岗位待遇从2017年元月开始执行。
(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补贴支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扶贫服务岗位就业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期满后根据年度考核、岗位供求和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四)高校毕业生在扶贫服务期间的档案关系由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免费管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在扶贫服务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且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取聘用的,工龄连续计算。
(五)高校毕业生在扶贫服务岗位工作期间,享受职工休息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所规定的休假休息权利。
(六)高校毕业生在扶贫服务岗位工作期间,有创业意愿的,可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
(七)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在扶贫服务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一定奖励。
五、监督管理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次扶贫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有关事项。
(二)实行扶贫服务岗位实名制管理。扶贫服务岗位开发、使用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掌握在扶贫服务岗位工作高校毕业生的增减变动和岗位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
(三)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用人单位要对扶贫服务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评,对考评等级达到合格以上且本人愿意的,经确认,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继续留用。日常考勤情况及年度考评结果要及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备案。考评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标准。
(四)高校毕业生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停止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
1.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实现就业的;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4.升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5.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连续2年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8.其他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
六、资金保障
高校毕业生岗位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396--2828909 2529655 252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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