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宝强离婚事件|从王宝强离婚案看2016年司法考试考点: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副标题:从王宝强离婚案看2016年司法考试考点: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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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宝强离婚案看2016年司法考试考点: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据悉,2016年8月15日上午,王宝强在诉状中提出要求予以分割的共同财产有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个观点是:婚内出轨行为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马蓉不论是否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都有权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只有当一方在离婚期间隐瞒转移财产时,当事人可以主张倾斜分割财产,具体倾斜多少由法官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考虑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扶养子女方、生活困难方等因素而综合确定。

其次,如果确有证据(如照片、聊天记录、出入酒店的照片及开房记录和录音等)能够证明马蓉婚内出轨为真,王宝强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马蓉也有证据能够证明王宝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则双方会丧失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胜诉权。根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有可能影响马蓉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子女抚养必须考虑和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最后,就财产分割方面,除了美国洛杉矶的房产和股权处理起来比较复杂之外,其他财产如果双方在处理过程中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先进行价值评估,再折合成现金进行分割。至于股权,虽然自今年3月份开始,王宝强的公司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曾发生过五次企业工商信息变更、两次股权转让,使得提起离婚诉讼时王宝强成为公司自然人股东,但因股权尚在王宝强名下,这仍然改变不了这部分股份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的事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即便按照王宝强身价保守估计的1亿元来算,马蓉可从此次婚变中至少分得5000万元。不过因信息量有限,无法提供完整详尽的案件分析,谨以公众已经知晓的信息为样本,辅之以一定的假设情况进行法律分析。但本次事件仍在持续发酵中。就在8月16日上午,马蓉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离婚案件,但里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很多,王宝强诉讼离婚的最终结果肯定是离婚,毫无疑问,就是时间的问题,但由此给了我们普通老百姓很好的一次婚姻普法的机会。有些人提出“请律师不要再消费王宝强”,但我认为,律师在分析这次事件的同时,也是借助于活生生的案例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法律知识传播得更快更广更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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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

  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承租权、转租权--算是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住房公积金--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保险--根据保险的种类,情况不同!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

  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显示,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

  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夫妻公司--收益是共同财产,股权靠商量!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奖牌、奖金--奖金可是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一方在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

  知识产权与收益--婚后变现才算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以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为判断标准,不是以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适当补偿,照顾。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彩礼、礼金--送出去就收不回来了!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债务--欠的债要一起背!

  夫妻共同债务裁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要*该推定,则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简而言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该推定,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不幸发生了转移财产,应该怎么办?

  15日,王宝强在律师陪同下到朝阳法院起诉与马蓉离婚,称马蓉在婚姻期间不仅与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并依法分割家庭财产,朝阳法院审查后已正式受理该案。

  法院通报着重提到,王宝强方起诉称女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如果确实属实,这个事儿性质就变了,会比较严重。

  另外,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主要考虑这4大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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