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宝强离婚案看2016年司法考试考点:刑事法分析
8月14日,王宝强自爆婚变,声明离婚,并解除其经纪人职务。8月15日,王宝强至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取得两子女抚养权等。其心已铁,其行神速。该案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暂估为一个亿,须缴纳诉讼费约25万。据悉,王宝强是借款缴纳,手头拮据可见一斑,也不免让人联想其财产或被转移、侵占。(下面是单纯的法律分析,与王宝强案无关)。
以下分析转自丁金坤。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财产权”。对于一般的家事,夫妻都可以处理财产;对于重要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未经协商,越权处理,也只是民事行为,故离婚案件中的配偶以及配偶伙同第三人转移、隐藏财产的,其法律后果只是少分或不分财产,而不涉财产犯罪。但如果是第三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则可能涉嫌犯罪。
以经纪人为例,其与雇主(自然人)是委托关系。如果违背委托,侵占雇主财产,则涉嫌侵占罪。刑法第270条侵占罪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该罪是轻罪,须被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如果侵占人退出所侵占的财产,罪就不成立。
如果经纪人代管雇主(为公司等单位)财物时,予以侵占的,因经纪人非单位人员,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也不构成侵占罪(因侵占罪对象是自然人),只是民事纠纷。
其实,经纪人违背雇主意愿,损害其财产利益,是背信行为,即背恩弃义,情节严重的,应该追究背信罪。可惜,大陆刑法只是规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并未规定侵占自然人的背信罪。而台湾刑法则对主体则未有限制,其规定:“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本人之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他利益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唐朝休书,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之语。夫妻一场,和气离婚,若不能,则依法判决就是。离婚,终究是私事,无关公共利益,不必沸沸扬扬。而对外人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则应依法予以追究,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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