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投资的条件-美国移民EB-5投资的三大监管模式

副标题:美国移民EB-5投资的三大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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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移民# 导语】美国EB-5投资移民是大多数人选择移民美国的方式,通过EB-5项目投资,在规定期限内投资者不仅可以获得项目返款,还可以获批美国绿卡。然而当投资者将一大笔资金投入到EB-5项目时,这笔资金是如何监管呢?下面就让©文档大全网来告诉大家美国移民EB-5投资的三大监管模式,欢迎阅读!





  提前放款(EarlyRelease)


  “提前放款”的监管模式受到很多投资人的青睐。这种监管模式规定当一个项目预审批I-924通过,一个或多个投资人I-526申请获批,或这两种情况共同发生时,所有投资者的资金即可从监管账户中转入项目。


  这种监管模式的缺点是资金监管周期较长,因为第一份I-526申请或项目预审批的审理周期至少要12个月,有的甚至长达18个月,如此长的放款周期导致EB-5投资款无法及时进入项目,从而影响了资金在项目中的使用,因此开发商无法等待。提速的方法是,在EB-5项目开始正式进行市场推广之前,区域中心就向移民局递交项目预审批的申请,争取在第一个投资人的I-526正式申请批准前拿到项目的预审批。


  预留账户(HoldbackEscrow)


  “预留账户”的模式可以让大部分投资款尽早转入项目。这种模式是指,随着I-526申请的递交,投资款中的大部分资金将进入项目,只留存部分资金(一般约EB-5总资金的20%,作为预留资金用于将来可能发生的I-526被拒返款)在监管账户中直到投资人I-526获批后才能释放。这种监管模式的缺点是一旦发生项目被拒,所有投资人的I-526都将面临被拒。


  预留账户的监管模式已经得到移民局审批和认可,目前已有数千名投资人已经采用这种资金监管的模式。此种监管模式在项目文件中的体现非常重要,它不仅可以追溯所有EB-5资金的走向,同时也让EB-5投资款在I-526申请获批后被完全释放。2014年9月10日,在美国华盛顿特区举行的EB-5利益相关者会议上,移民局对这种监管模式予以了肯定,并提供了一个已获批的设有预留账户的特殊案例。案例中的EB-5项目设有两个监管账户,主监管账户的放款条件是I-526递交,第二个监管账户预留一部分EB-5资金;此账户的目的在于归还I-526被拒投资人的资金,第二个监管账户的放款条件是I-526获批。


  全部放款(FullRelease)


  此种监管模式为I-526申请递交后全部放款,目前也已成为大部分投资人能够接受的资金监管模式。此种监管模式的前提是,通常会由开发商先给出一份担保,并一旦投资人I-526申请被拒,将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3个月)向投资人返款投资款。但是,一般只有在市场中信誉较好、有担保实力的开发商才会使用这种模式。通常情况下,如果I-526被拒,区域中心将在3个月内寻找其他投资人替代被拒签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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