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测试题及答案,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暂缓执行

时间:2023-12-11 23:09: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暂缓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因执行担保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协议达成后,执行机构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2.委托执行中的暂缓执行。
  (1)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3.因司法监督引起的暂缓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发现执行法院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确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纠正时,为了避免错误后果的不断扩大,可以指令执行法院暂缓执行。
  出现暂缓执行的情形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在决定书中一般应当记明暂缓执行的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阻却事由消灭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决定,提前恢复执行。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考点:暂缓执行.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NQ5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