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送达的适用
(1)条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注意:按照《民诉》第85条,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这是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民诉》第86条
①第一种方式: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②第二种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可以指定代收人代收。
2.转交送达《民诉》第89、90条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3.公告送达
(1)情形: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2)国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民诉》第267条
4.电子送达《民诉》第87条
(1)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2)条件:受送达人同意。
(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
(4)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